交通违法者登上曝光栏,是否侵犯肖像权?
2015-09-08 15:06:00 来源:汉网

施红秀、但雪梅、周水泉、唐子明、李文琴、沈宏、钟永孝、黄均、黄绪奎、王雁琴……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者想简单缴纳罚款了事不得行了。继前日推出“抄告”制度后,昨日成都交警(微博)再施重拳:违法者的违法照片(或视频)、名字将被发布在成都市公安局(微博)交通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昨日,上述10位违法市民就登上了“曝光栏”。(来自: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针对交通违法者登上曝光栏,是否侵犯肖像权这一问题,很对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在此之前,全国许多城市已经采取了类似的手段向“中国式过马路”宣战。当然,对于“不差钱”的人来说,罚款未必能够达到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的目的,于是有些城市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对违规者予以惩戒。“好面子”也是国人的特点之一,媒体曝光确实能减少闯红灯等违规现象,但这样是否侵犯了个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公民对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或者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再现的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而这里将不道德行为在官方网站上登载,虽然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了他人肖像,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运用官方网站对其公开谴责和鞭策那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它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在我国,通过报纸、期刊等媒介,以登载其肖像权和姓名的方式,谴责行为人的不道德行为,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也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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