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肖像权”来为事故埋单 置监督于何地?
2014-07-24 14:05:01 来源:汉网
近日,有群众举报黑龙江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新华社记者前往核查拍照,遭鹤岗副市长指责,令记者删除对其拍摄的照片:“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7月23日 浙江日报)

近日,一句“我有肖像权”,让鹤岗市某副市长火了。他成功的将网民对矿难的关注转移到自己身上,上了新闻的头条。大家对这起“拒拍”事件的关注,并不在照片本身,更多的在于官员对待媒体和社会监督的态度。试问,面对矿难事故,到底是“肖像权”重要,还是“监督权”更重要?

公民确实有肖像权,《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记者拍照,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何况说话者还是官员,不同于普通公民,记者是正常履职。拿肖像权说事,越煞有介事越显得可笑可叹。

公众人物和公务人员必须习惯于接受监督,习惯于面对媒体的镜头,新闻记者在公共场合,无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可随意拍摄;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的演讲、表演、比赛及社会活动等可随意拍摄;公务人员的公务活动,可随意拍摄。对于他们的肖像权保障而言,一般以事后救济为主。只要媒体没有恶意使用、故意丑化肖像则不存在侵权。
笔者认为,记者调查矿难事故,副市长却硬要拿所谓的肖像权说事,无端指责记者,意图妨碍媒体监督。试问,这位副市长到底是何居心?在人民的知情权面前,官员竟公然强调要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不准拍照,妄图以此充当逃避责任与义务的法器,何其可笑。官员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但不该总是在群众反映举报后就扛出肖像权,与公众知情权相比,孰轻孰重相信你们早心知肚明。作为官员因工作疏忽,甚至缺少作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掩盖是非,越陷越深,一错再错。

领导干部是经过千挑万选的党内人才,是群众给予未来的希望。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所有的领导干部都应时刻把群众放在心上,接受群众的监督,切不可在其位不谋其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也有知晓国家发展的权利,官员的义务是调查事实真相,惩戒违法犯罪分子,而不是扣法律字眼,掩盖事实真相。(文/曾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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