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应写入法律以防“追不起”坏人
2015-10-12 10:04:34 来源:汉网

近日,据《新快报》消息,广州白云区一超市老板怀疑顾客支付了百元假钞,被质疑的顾客拔腿就跑。谁料,在追赶、接触过程中,顾客因为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最后,老板被判负有20%的责任,要赔16万,他还在一审中被判入狱三年。

这则不足千字的法治新闻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许多人都有这个疑问:继扶不起之后,又追不起了吗?同样的肢体接触,一般人没事,但是特异体质者则完全经不起,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及争议。

尽管都是特殊体质受害人,可具体情形千差万别。特别是被告人只使用了轻微暴力,轻伤都谈不上,可特殊体质者却死了,有人说不用负责,有的案例中则追责了,莫衷一是。但不用负责应该是更为合理的做法。

法院认为上述新闻中老板的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那么就应该明确指出合理限度到底是什么。否则这样一个判决很难服众。但可以明确的是,不知病情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对此不用太恐慌。

而从自救前提看,追究老板责任不太合理,这更是涉及大众安全感。在生活中,大家遇到收假钞、被偷、被骗等自身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不是没有的。而在追回利益的时候,倘若发生了什么损害,难道自己也需要赔钱或者坐牢吗?就轻易地放过坏人,打碎了牙齿往肚子吞吗?这也是超市老板这个案例最为引发群体恐慌的地方。

追付假钞者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为了挽回自己已经损失的财产,这种追回损失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自救,自救行为正当,然而在我国法律中却属于模糊地带。那为什么要自救呢?像收到假钞这种事情报警不就得了。然而,当面不抓住,等报完警,真的是太晚了,基本上没有什么追回的可能性。类似于在自救中特殊体质者受害这种情况,到底该不该负责,法律没有明确说法,让人困惑。

法律有防卫过当一说,自救当然也有超出合理范围的问题。然而,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界定起来很模糊的案例,本案便是。可是从主观上分析,超市老板的行为属于希望制服死者,让其别跑,并不像是要伤害后者的身体。如果仅仅是这种情况,一审的60%赔偿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显然就不太有说服力了。而二审判20%的赔偿责任,16万赔偿,也很值得商榷。因为死者也有过错,而被告人的行为具备正当性。

我国在实践中,对于自救等私力救济一向认定偏紧,并不可取。目前的情况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所以对于自救行为的判定模糊不清。而自救和正当防卫一样属于私力救济,就算有法条的后者,我国也一向认定严格,出现过不少类似见义勇为“打色狼”反而被刑拘的荒唐案例。

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自救就更不用说了。在寻求私力救济的过程中,人可能会因为着急等情绪而做出较出格的举动,侵害人也可能出现种种意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从紧,过度地照搬各种罪名法条,显然有悖社会对于正义的期许。相关法律界人士是时候该认真考虑了。

对于“追坏人”这个问题,大家都能够感同身受。希望“追不追”不要成为一个社会难题,阻碍公众在合理限度内维护自己权利的勇气和步伐。(方红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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