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入户村委会同意:规范还是犯规?
2015-11-26 09:41:08 来源:汉网

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户籍民警不按照全省公安机关统一下达的户政管理规范,而是依据镇里自行出台的户籍管理意见。经查,该意见并不符合法律法规。25日,在河南省纪委通报的安阳市三起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典型问题中,该市内黄县城关镇政府因设槛、设障乱作为,镇长及派出所长被通报批评。(11月25日 中国新闻网)

户籍的本质作用是自然人确立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上户口本来就应该是无条件的。新生儿登记上户本该如此,但一些基层政府却与户籍管理部门“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在针对违法“超生”人员,制定计生与户籍捆绑的“土政策”,这个城关镇户籍部门要求新生儿上户出具村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实际上就是政府“捆绑”下的“土政策”的乱作为。

基层乡镇政府出此“土政策”目的应该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而村委会作为落实计生国策最底层单位,加上考核压力甚至是关联利益,镇村两级就制定相应的“政策”: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就上不了户口,就有可能成为“黑户”,对上学、就医、就业自然影响很大。实际上政府这种设置门槛、障碍乱作为的“政策”显然与相关法律和法治社会的要求、与“以人为本”理念大有背离。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没有相关法条规定公民违反计生政策,子女就不准上户口,更没有哪条哪款规定新生儿入户必须要村委会同意,况且早在1988年,原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就联合下文,禁止将计生证明、超生罚款与户口登记捆绑。但多地计生部门和基层公安机关往往无视法律和禁令,依然按“土政策”行事。

黄县城关镇政府“规范”新生儿入户登记村委会同意的《意见》实际上就是违反户籍管理的犯规行为。就是把公民身份的获得变成了一种治理手段,为了确保一种政策得到执行,越过了公民权利的界限。基层政府在制定关乎民生文件时,首先应该考虑是法律和政策的关系不能本末倒置,不能跳出法律框架的约束,不能以增加社会治理难度做交换,政策不能因为有现实需要就自具法理性,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更是政府制定政策始终遵循的法则。(文/诗仙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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