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真的不适合公务员吗?
2015-12-08 09:11:25 来源:汉网

随着“八项规定”执行的不断深化,公务员的津补贴发放越来越透明和规范,一项项之前理所当然的“福利”被逐渐取消,这其中有一项特别引人注目,这就是加班补贴。

众所周知,基层公务员因为面临的任务繁重,突击性、临时性工作较多,休息时间甚至是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但在实际情况中,越是经常加班的基层公务员越是落实不了补休制度,很多单位代之以发放一定数量的加班费作为弥补。

现在从上到下推行“阳光津贴”,各种违规福利必须按要求按节点全部退还,并且今后再也不能向公务员发放加班补贴。这个新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公务员可能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对于县级以下特别是乡镇公务员来说,却是影响巨大。首先,他们是加班的主体,今后他们仍然要承担相同的加班任务,但是没有了任何经济补贴;其次,因为基层工作的特殊性,他们也无法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享受到任何补休。长此以往,基层公务员只会越来越没有积极性、主动性,陷入拖政、懒政甚至是厌政的恶循环。这明显与推行“八项规定”改进干部作风的初衷背道而驰。实际上,这样的“一刀切”做法让基层公务员们流汗又流泪。

公务员对加班没有加班费的纠结,归根结底源于制度的不完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现有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作中的例外性预见不够强,对加班的相关政策没有做到细化量化,想要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制度入手。说到底,公务员也是一名普通的社会劳动者,也享有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其他从业者相比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群众痛恨的不是发放津补贴,而是津补贴是不是按规定、按程序发放。群众既然可以理解并支持企业职工发放加班费,同样也会理解公务员们发放加班费。

鉴于目前基层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实现补休制度的强制执行几乎没有可能。因此,我建议全国人大要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及早修改完善《公务员法》,尽快实现《公务员法》与《劳动法》的并轨,根据实际情况,让公务员发放加班费成为一种合理化的制度安排,并加强对加班费发放的监督、公示力度,让群众看的放心,干部们领得舒心。(李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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