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用一份荣誉证书宣扬未成年见义勇为
2016-05-30 00:16:52 来源:汉网

今年5月,在12岁少年李小兵救人溺亡8个月后,其家属因见义勇为者未成年、申报“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被拒,将被救少年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扬子晚报》 5月27日)

这样类似的见义勇为案例经常在新闻中出现,我们生活中也见到无数的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场景。一个家庭会为孩子的无私感到一时的荣耀,然而伴随这个家庭一辈子的是失去孩子的巨大痛苦和悲伤。

我们非常承认见义勇为者勇气可嘉,可有时他们的牺牲真的值得吗?所谓年纪越小越难能可贵,在我看来是一个更加伟大的悲剧,不是吗?

我们未曾忽视英雄。社会尊重因见义勇为逝去的孩子,也愿意给在世父母一种慰藉,他见义勇为的事迹已经得到社会的赞赏,为何非要纠结于一纸文书?费尽力气讨要一个称号?没有称号就不是见义勇为了?未成年人有自己的想法、愿意救助他人是好事,但是其监护人却蓄意把这个事当作奖励,彰显自己的教育伟大,在笔者看来是有失偏颇的。

而那些认为政府冷漠、不人性化的人,那些认为“法律应当修改,正义需要发扬”的人,还有那些认为制度僵化的人,是否真正考虑过整个社会大环境的“蝴蝶效应”?时代在改变,以前的鼓励、嘉奖不一定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社会在走向文明和进步,我们应该更加理智地看待这样的见义勇为,端正我们的价值观。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原则,这样牺牲自己拯救他人的行为不应被推广和大肆宣扬。倘若政府对这类未成年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行为作出肯定表态和嘉奖,加上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不强,事后必将会造成其他未成年人的效仿,一旦因此出现了更大的悲剧谁来负责?

卢梭说过:“儿童第一步走向邪恶,大抵是由于他那善良的本性被人引入歧途的缘故。”法律和政府的拒绝其实本意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心智或生理尚未完全成熟,个人能力不够,尚不能自我保全,却为做好事不顾人身安危,盲目地勇敢,很容易牺牲自己,也极有可能出现牺牲了自己也没救出他人的情况。

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上,我们不该灌输给他们见义勇为的思想,而要教他们见义智为,让孩子有分辨出事情是不是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的智慧,一切以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为前提,量力而行。(戴业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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