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开房”是应女子“要求”,也不可以有
2016-08-11 11:44:52 来源:汉网

5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湖北省咸宁市女子王柠(化名)酒后出现在一个酒店里,和她一起的是咸宁市通山县东城派出所民警吴某,吴某付钱开了一间大床房。当晚,王柠从酒店三楼与四楼之间的楼梯窗户坠落,全身多处骨折。(8月10日澎湃新闻)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新闻媒体报道也不会盯住无关的人。民警卷入“醉酒女子坠楼”丑闻,也因为其就是案发当事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民警吴某就推倒女子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立案,但是,此案给吴某个人以及整个公安队伍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很大。即使,吴某并没有对女子有不轨之图,但是因为其没有“避嫌”,却造成了与女子开房坠楼丑闻。

“避嫌”虽然没有写入党的政治纪律、没有写入党的组织纪律,并且与“洁身自好”也有一定的区别,洁身自好是指明知一件事是违规违纪或者有损社会道德的,所以不去沾染,不与“污秽”的事情“共舞”,但是,“避嫌”并不明确一件事情是“坏的”要避而远之,只是这件事可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就不要去做,所以,由于事件的“不确定性”,就让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难以拿捏,一旦出事,就悔不当初。

吴某卷入与酒醉女子开房、女子坠楼丑闻,还是缘于民警没有“避嫌”。一是吴某与该女子初次相识,女子已经醉酒,即使吴某送该女子回家是出于“顺路”,也是没有“避嫌”,男子与陌生酒醉女子单独相处,如果吴某没有把持住,谁能保证不会出现“与狼共舞”。二是吴某与该女子开房,即使如吴某所说是缘于女子的“要求”,也是因为其没有“避嫌”,男子与陌生酒醉女子开房,更是为“与狼共舞”提供了“天时地利”的机会,谁又能保证吴某可以把持住。

即使此案吴某并没有“图谋不轨”的“过错”,但是,因为其没有“避嫌”却造成了严重后果。身为公职人员,其言行代表的不仅是其个人,还有整个公职队伍,其言行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会影响其个人名誉,还会有损党组织的公信力。所以,“避嫌”虽然不是法律纪律的要求,但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将其作为社会道德的要求,然后去遵守。(胡臣臣)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