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嫖宿少女,还欠缺一刑事追究
2016-08-21 10:08:06 来源:汉网

据新华社电高中生及辍学青年招嫖“牵线”,引诱、胁迫初中生卖淫,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湖南慈利县近期发生一起引诱、介绍、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人民网,8月20日)

湖南慈利县2名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据记者了解,其中1名当事人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某目前已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及公职。另1名当事人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已被免职。尽管这两名当事人都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但是,笔者认为还欠缺一个刑事责任追究。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由此看出,还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让触犯法律者承担应有的违法犯罪成本,付出应有的沉重代价,给将要准备违法犯罪的人敲响警钟,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

8月20日11:59,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公职人员嫖宿少女”,共搜索到50200个词条,只有前10个词条显示发生在2016年,并且都是“湖南两名公职人员嫖宿少女”这一个内容。自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公职人员嫖宿少女事件大幅度减少,全社会尊重、保护未成年少女的社会风气正在大幅度好转。这充分说明,取消嫖宿幼女罪,纳入强奸罪处理,把原来嫖宿幼女罪最高可判15年刑期提高到可以判无期或死刑,发挥了强大的震慑作用。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胆敢顶风作案,视党纪国法为儿戏的“害群之马”,更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能轻易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公职人员身为“人民公仆”,居然知法犯法,嫖宿未成年少女,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笔者认为,不但要使其及时受到良心的拷问、道德的审判、行政的处罚,还要让其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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