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有《办法》,更应有“方法”
2017-04-10 10:00:23 来源:汉网

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住建部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品药品、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4月10日人民网)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出台实施,意味着志城市管理执法制度缺失的问题得到解决。执法者首先规范自我,再说管理城市,这本身就是一种很大的进步。首先,《办法》让城市管理执法有法可依,真正做到名正言顺。因为过多人们总是对城管有所偏见和误解,甚至发生执法冲突,造成了相当负面的社会影响。其次,明确了城管执法的范围。城管到底管什么了?有了一个明确的职限权责划分。再次,明确了执法程序与执法主体问题。其中的亮点一是持证上岗、配备执法记录仪,实现全程记录,规范执法者行为。这对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都是双重规范与保护,改善公众对城管执行的负面影响;亮点二就是可以配置协管人员,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过去太多问题都是“临时工”背了“黑锅”,老拿“临时工”说“事”。

《办法》的实施具有了城市管理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有了《办法》的城市管理更应该有“方法”。有了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城管执法就可以“昂头俯视”。应向“柔性”执法理念转变,执法人性化一点,被执法对象可能更能认可和配合。主管部门应更多地做好《办法》宣传工作。在执法的过程中,讲清事由,说清条款,正所谓“先礼后兵” ,温情执法的方式来为自己洗脱“恶名”,挽回在公众眼中失去的“面子”。加强正能量事件的宣传,树立城管执行人员的良好形象。比如年初发生在河南郑州的“吃完才收摊”城管执行事件,就是一个非常人性化,柔性执法的正能量事件。这种执法理念更能得到大众的认可,同时也保证了我们折城市管理需要,更重要的是减少了我们对城管的负面评价。

《办法》对城市管理是一个有利的推动,是城市管理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而城市管理“方法”才是真正体现我们城市管理者的智慧。无论是《办法》还是“方法”,只有采用被认可的方法和理念,才能真正缓和矛盾,才能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和谐。(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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