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卖个人信息可入罪 法律应需的与时俱进
2017-06-05 16:30:08 来源:汉网

中国网新闻5月31日讯(记者尚阳)“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新媒体被纳入互联网新闻管理范畴、微博、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禁止提供新闻信息服务……”6月起,一批新规将实施,改变你我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

贩卖个人信息,让人深恶痛绝。它让人们感到自己就像玻璃人,家庭人员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甚至子女就学入托等信息,被陌生人“信”手拈来,毫无隐私可言。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实施,给公民个人信息穿上了一层保护衣,是一次法律应需的与时俱进。

从以往贩卖个人信息的案件来看,直接贩卖者当然是祸首,正因为他们的存在,贩卖个人信息才无所不在,形成链条,而链条久斩不断,与直接贩卖者难以得到法律的严惩相关。因此,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入罪,从法律层面给直接贩卖者亮出了利剑。但我们又必须看到,一些社会机构是实质上的间接责任者。如果对这些机构没有到位的严格管控,那么可想而知,贩卖个人信息的链条就难从源头上产生衰减效应。即使一时链条被斩断了,之后也极易产生某种程度的反弹,被打击掉的一端极易死灰复燃。 

尤其新规消息一出,各路网友也对“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这一规定表示是否量刑太轻?许多网友觉得贩卖个人信息哪怕一条都该入罪。因此,对于“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这个新规的实施效果和群众满意度,还不能过于乐观。我们应当理性看待新规内容,不能以偏概全,应当将之看成是与社会法治大环境交织递进相互补位的一个环节。贩卖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两高亮出利剑是必须的,但整体环境的改变是一个有机的连锁递进过程,其中缺少了哪一环都难以发挥整体上的威慑力。所以,在施行“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新规的同时,不仅要对相关社会机构的责任从源头上给予法律层面的界定,而且还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通过群众监督与法律规定一起共治,使得人们的隐私得到更多的保障。(夏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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