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获悉,浙江丽水高速交警查获一辆“违法王”货车,半年时间创造出53次违法纪录,其中29次违法未处理、11次未交款。(5月27日中国新闻网 )
首先要还原一下发现“违法王”的经过。26日,丽水高速交警在该市新窑公安检查站执勤时,通过卡口监控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未系安全带,于是对该车进行拦截检查,检查结果却让民警“大吃一惊”:该车半年时间53次违法,其中29次违法未处理、11次未交款!
短短半年时间竟创出如此高的违法记录,依笔者分析,这样的交通“违法王”“炼成”的有两种可能:或是交管部门未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是机动车驾驶员仲某明知有违法记录,未能积极处理违法,继续违法。
先说说交警方面是否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违法,交警部门有告知义务。当事人在现场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之内按照车主登记地址和联系方式,通过邮寄和短信的方式,为其送达交通违法处罚告知书,车主凭告知书前往接受处罚。对于这一交通“违法王”,交警方面有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有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程序?
再说说机动车车主是否明知违法却继续违法。答案是肯定的,驾驶人仲某交代就坦白了这一切:“29次违法未处理,机动车逾期未检验我都是知道的,但驾驶证不够扣分就一直没有去处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交警方面通常会认为,违法行为信息处理是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但这只是义务而不是“必须”。为何?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或车主有查询车辆违法记录的义务。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中支持交警一方的。因此,作为驾驶员或车主不要坐等、依赖交警方面的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自家车辆有关违法情况,自己要过一段时间上网查询机动车违法记录,并主动接受相应的违法处罚,这才是车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可知,在告知车主违法信息方面,交警的义务已经退到一个次要的地位,而驾驶员或车主主动查询车辆违法记录义务的地位陡然上升。仅就这一交通“违法王”事件来看,其实是车主法治意识淡漠,明知已有违法、却继续违法,不断累积最终造成的。可以说,交通“违法王”其实是车主自己“炼成”的。
当然,交警方面似乎也需反思,如何不让“小违法”成长为令人“大吃一惊”的“违章王”?还是要从细处、小处、实处抓起!似乎可以借力大数据等,对违法车辆实时监督,让涉事车辆如果在一定时间之内不接受处理违法,便不能上路驾驶——处处受阻受查。(杨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