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我今年七十多岁,1994年,包括我在内的七八名员工,在55岁被单位要求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当时我们根本不懂,后来才知道企业这样操作是为了节省社保金和工资。经过我们多年的反映和维权,社保部门已为我们补足了养老金,但是企业仍然没有给我们补发这几年的工资。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对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前置程序,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韩先生的情况,超过了民法保护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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