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世界上最小的猴子" 荆州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2018-09-06 15:12:00 来源:荆楚网

湖北日报讯(记者张进、通讯员张爱蓉、周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个人买卖!9月5日从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对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狨猴”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狨猴又称拇指猴,是世界上最小的猴子,原生活在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的森林中。经查,陈某于2015年在网上看到有人出售“狨猴”便心生猎奇之心,遂以2.4万元购得一对雌雄“狨猴”后私自饲养。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雌猴相继产下4只小“狨猴”,之后2只大“狨猴”先后死亡。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网上以每只2万元的价格与买主黄某某达成买卖小“狨猴”的交易协议。

7月25日,陈某携带2只“狨猴”到达福建省泉州市与黄某某交易,黄某某当场付给陈某现金3万元,并写下1万元的欠条。随后,一名动物保护志愿者与陈某取得联系,双方商定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1只“狨猴”,并约定在荆州某建材大市场进行交易。7月30日,根据该志愿者举报,陈某在准备交易时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狨猴”1只。据陈某交代,民警在泉州黄某某的住宅内,现场查扣陈某出售给黄某某的“狨猴”2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狨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目的国际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以上物种。

检察官提醒广大宠物爱好者: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禁止饲养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但是个人私自饲养需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才能合法饲养,而大多野生动物并不适应家庭饲养,可能会导致其死亡,最终“爱宠”很可能变成“害宠”;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都是禁止个人买卖的,一旦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

从爱护自身健康角度而言,野生保护动物如没有做好防疫措施,也未曾进行驯化,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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