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帮助 讨回十多万债款
2016-01-04 09:32:26 来源:长江日报

公益律师团

武汉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办

本报讯(记者耿珊珊)东西湖某调味品公司怎么也没想到,本来合同约定的事,对方还屡屡违约,不仅拖欠货款,还拒绝非质量问题的退货赔偿。近日,在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帮助下,武汉仲裁委裁决深圳某企业支付十余万元货款及退货赔偿金。

3年前,武汉东西湖某企业向深圳一家企业出售80多万元的调味品。双方合同约定,货物分18批次发送,一旦深圳公司退货率超过8%,买方企业应承担60%的退货责任。

去年6月,眼看18批次货已全部发出,深圳企业还拖欠近9万元货款,退货率达到了14%。武汉企业多次书面催款,深圳企业仍坚称已付清所有货款,且认为因质量问题,合同中的退货条款无效。公益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何盛律师受武汉该企业的委托,接手此案。

据介绍,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应予以退换,申请人不应承担退货损失。

何盛律师认为,本案中,合同约定的退货条款是否有效与产品质量紧密相关,如果产品不合格,那么该条款无效。至于双方是否结清所有货款,需要查看各自的对账单和银行流水。

去年8月,武汉仲裁委受理此案。经审理,仲裁委认为,东西湖企业提供的对账单、销售出库单虽没深圳企业的签字,不能证明对方收到货物。但是,武汉企业提供的托运单可以间接证明该企业确实发货。

同时,银行的转账记录显示,深圳企业通过汇款方式支付了其中12批次的货款。深圳企业虽然主张合同中的退款条款无效,提供的证据却只能证明只有300多元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不足以判定全部产品的质量问题。

武汉仲裁委最终裁决,深圳企业支付拖欠货款和退货损失共计十余万元,目前,武汉公司已收到相应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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