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胡绪鹍、于建海等10人提出辞去职务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胡绪鹍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接受于建海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接受姜伟琳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郭辉辉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谢世腰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林肖滨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胡六义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闵光新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卢光发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徐业亮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