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次进行 公职人员就职宪法宣誓
2016-01-09 06:32:55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通讯员吕友明)昨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规定,从1月8日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其目的在于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当年9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怎样宣誓>>>

面向国旗或国徽站立用普通话诵读誓词

宣誓仪式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当用普通话诵读誓词,着装整洁、得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见证宣誓。

何时宣誓>>>

选举或任命后当即进行通过媒体公开报道

宣誓仪式一般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30日内进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宣誓活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

宣誓对象>>>

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应宣誓就职

根据《实施方案》,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长、代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

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可以参照上述实施方案进行。

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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