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此次《意见》,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现有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根据《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凡是无户口人员都应该登记户口
基本
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
坚持依法办理
坚持综合配套
两条
“红线”
“高压线”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法律“底线”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
(一)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的无户口人员
(二)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分类举措
(三)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
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四)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
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当事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办理;
1999年4月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
农村地区因婚嫁
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六)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
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七)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八)
其他
无户口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接受教育权益
保障合法权益
享受社保待遇
保障平等受教育权
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积极安排入学
“一人一案”,必要时可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严格规范管理
学校要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
关注特殊群体
做好新登记户口或暂无户口的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就学工作
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解读>>>
让户口登记回归本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来源/新华社制图/刘岩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让无户口人员一圆“户口梦”的同时,各项福利保障能否跟上,户口登记能否回归本来职能,成为关注的焦点。
禁设不符规定前置条件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意见这样说。
“没有户口,简直寸步难行。”广东东莞市袁女士的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范畴,由于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孩子的户口在2015年前一直未能办下来。“不能上公立小校,升中学的问题更是想都不敢想。想出去玩吧,还买不了机票、火车票。”她说。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就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此后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
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不交超生罚款就不让落户”几乎成了各地不成文的规定。
其实,我国近年来已着手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后,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先后为1000多万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同时,一些地方也相继出台政策,解决户口与计生“挂钩”问题。
在广东,省公安厅与卫计委2015年5月下发通知,要求“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入户的前置条件”。目前广东已有广州等7个市明确上户口与计生脱钩,但仍有不少地方依然要求在入户时提供计生证明。
无论如何,“依法登记户口”这一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应打任何折扣。此次由中央层面出台意见,明确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更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权威。
“户口登记的本来意义就是反映真实的人口信息。”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认为,意见的出台有望让我国户口登记回归本位。
保障新登记人员合法权益
如果说人们重视户口,不如说重视的是户口簿上附着的教育、社保等种种社会福利。
“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为新登记户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保处处长汪圣军如是说。
“上学难”一直以来是无户口人员反映最强烈的难题之一。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坦言,虽然国家并未将有户口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实际上仍有一部分无户口的适龄儿童未能正常入学就读。“教育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保障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需要先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事实收养公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巡视员甘薇薇表示,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岳经纶建议,民政部门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为申请者提供清晰准确的要件须知,避免申请者跑冤枉路。同时也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防范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等借机洗白。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