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津贴”
不该遗忘
□毛建国(江苏媒体人)
当“高温津贴”惠及越来越多劳动者的时候,在低温下坚持工作的劳动者却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现实:“低温津贴”很少被提起,许多劳动者的低温保护状况就像北方的冬天一样“冷”。据媒体调查,国有企业职工的低温补贴发放情况较好,但对于非公企业职工及临时工来说,冬天能发件大衣、棉裤就算是不错了。(1月15日《华商报》)
其实,当我们现在谈论“低温津贴”时,这并不是一个新词,更不是一个“生造的福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了“低温津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正是“高温津贴”“低温津贴”的合法来源。这也是我们感慨的,“高温津贴”和“低温津贴”是并列的,只不过“低温津贴”时运不济,被有意无意忽视了。
这样的忽视是不应该的。如果要评选去年必须了解的年度新词的话,“获得感”当列其中。“获得感”不是虚化的,也不是泛化的,不只是提一个口号、讲一个理念,而是应该具有“质感”,也就是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努力让人们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围绕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为百姓办好事、办实事。当我们感慨“低温下的劳动者”用身体温暖城市时,更应该通过制度化关怀来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高温难耐,低温却是可以忍忍的。所以我们会看到,过去在很多南方的冬天,很多人家并没有暖气,往往是白天多穿衣晚上多盖被。且不说一些特殊岗位能不能忍受下去,这种忍是一种怎样的状态,就从时代发展来看,现在很多南方人家都用了上暖气,特别是办公室基本都采用了集中供暖。坐在暖气房里的人劝“低温下的劳动者”忍忍,于情于理都不相符。
或许还会有人发问,在减负之声四起的背景下提“低温津贴”,会否有点不合时宜?有调查称,目前,养老、医保、失业、工伤、生育这五险,由企业为员工缴纳的部分占到员工工资的30%左右;如加上住房公积金,企业负担增至40%左右。这可能是一个事实,但是,该减则减,不该减的不能减,一些要增加的还要增加。一个社会最不能亏待两种人,一是孩子,他们代表着希望;一是基层,他们反映着底线。发放“低温津贴”确会增加一点支出,但由此带来的“和谐红利”,回报社会的只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