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恒信之星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我局依法依规为其办理了武汉科研基地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并于2013年4月28日向该单位核发了调整后规划设计条件,但该单位至今未到我局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撤销该调整后规划设计条件,撤销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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