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耿珊珊实习生许春雪通讯员贺玲周斌)2011年初,罗某经熟人介绍到武汉某水泥制品公司任水泥搅拌车司机。入职时,公司以培训费的名义向他收取了5000元押金。随后,公司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保。
工作期间,对于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公司没有支付罗某加班费。2013年11月6日,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以旷工的名义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
2014年,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罗某返还培训费的要求,但驳回了其他仲裁申请。
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余钢、王天璇律师接手此案后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罗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该水泥制品公司表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
两位律师认为,按照国家规定,该水泥制品公司应给予罗某相应的福利待遇,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做出一定赔偿。
日前,二审法院判决该水泥制品公司退还以培训费名义收取的押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罗某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合同补偿金共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