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冀对个人收益不设最高限制
2016-01-30 07:02:34 来源:长江日报

近日,厦门出台了“人才政策新十八条”,其中提出,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最低60%、最高95%的比例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进行奖励。

今年,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的比例,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科研人员倾斜,成为诸多省市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的明显趋势。

去年,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迎来时隔19年的首次修订。增加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前有评论认为,在科研成果走向市场的道路上,成果转让收益的归属权不清,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现实问题。

修订后的转化法取消了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奖励的审核报批制度,奖励比例以单位和个人约定为优先,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根据新转化法,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而在修订前,这一“法定标准”为20%。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奖励并没有设定高限。“因为中部、东部、西部有差异,但对全国来说,如果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法定标准有个底线。这种做法也是为了根据实际情况,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曾表示。

国家法律修订后,去年11月,上海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要依法规定或者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转化团队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

同样对个人奖励不设高限的还有河北。两周前,该省颁布细则: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高校、院所应将不低于70%的收益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研发团队的奖励和报酬。

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加力的还有山东。根据改革后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山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处置收入无需上缴国库,全部留给单位;而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

海南省也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可直接分配到个人,对完成人、共同完成人、科研负责人等的奖励和报酬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的70%,不超过95%。27日,黑龙江省也表示,已启动本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新制定工作。(记者刘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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