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亦中通讯员王田甜)经销商通过网络出售洗浴用品,产品外包装上将自己标为生产商。一消费者查实该“生产商”无生产资质,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定有欺诈消费者行为,判决退还消费者的购物款并予赔偿。
2014年4月,李女士在“聚美优品”网站买了一块“沐浴洁肤棉”,价格38元。使用后,感觉皮肤不适,清洁也不够彻底,与网站宣传的功效不符,数次要求网站退货无果。按照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查询“生产商”武汉芘芘薇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无生产资质,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洁肤棉的“生产商”武汉芘芘薇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聚美优品”网站运营平台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两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洁肤棉”产品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质量送样检验报告等,证明是合格产品。但被告承认,生产商是武汉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具备生产资质;武汉芘芘薇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只是该公司的全国授权经销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应当知道该产品外包装标识不正确的情况下,仍然销售该商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5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武汉芘芘薇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李女士退还购物款38元,并支付赔偿款500元;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经法院释法,两公司主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