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医院 一年内不得变更
2016-03-01 06:03:14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章鸽通讯员彭燕娥金睿)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工伤保险就医政策出台新规定,工伤人员旧伤复发进行定点治疗,应选定一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一年内不得变更,且工伤就医必须携带专用的就诊记录本。

据市人社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由于对工伤保险就医管理宽松,导致部分人员将非工伤治疗范围纳入其中报销。为体现公平公正,该局规定,对于工伤就医,必须进行全程记录,方便医生了解患者病情,也便于人社部门予以监督。本市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工伤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或者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应在本市选定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定点就医,在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当旧伤复发存有疑义,社保经办机构对就医登记不予确认时,工伤人员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进行鉴定确认,经确认后到定点治疗医疗机构登记就医。市民如需了解相关政策或有疑问,可拨打1233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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