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一珠宝经营部 被罚32万元
2016-03-14 14:15: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镝李细美记者付莎)未获得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仿冒“金大福”珠宝的相关产品及包装,工商部门依法对一珠宝经营部处罚32万元。

2013年以来,武昌区一珠宝经营部购进一批黄金、铂金、非纯金类饰品,在未获“金大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订制标有“金大福”的标签、首饰盒、项链盒、手提袋、手镯盒以及保证单等,构成了侵犯“金大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2万元。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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