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中诽谤办案法官“涉嫌腐败”
2016-03-17 07:00: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通讯员徐丹丹熊斌)两起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因官司败诉,在提交的上诉状中侮辱、诽谤办案法官,被市中级法院予以训诫,并责令其作出修改。市中级法院昨日透露,这两名当事人均已向办案法官道歉,并重新提交了上诉状。

2012年11月11日,阮某位于某街道的一处约46平方米房屋被强制拆除。事后,湖北某建筑公司承认阮某房屋是他们拆除的,表示愿意给予阮某赔偿。但阮某了解到,该建筑公司与街道签订了旧城改造协议书,阮某便起诉至市中级法院,要求街道及某区政府予以赔偿。

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阮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是被告某区政府及该区某街道办拆除,于今年1月驳回阮某起诉。

另外一起行政案件是梁某为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起诉某区政府及该区某村民委员会。

早在1984年,梁某与当时的公社畜牧场签订生产承包合同,约定畜牧场提供土地、鱼池给梁某承包使用。该承包合同于1998年到期后,梁某没有续签合同。

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某村委会认为梁某及其家庭成员并非该村接收人口或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格,没有与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梁某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履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责。

市中级法院认为,梁某及其家庭成员能否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事项,属于村民和村集体的自治权范畴,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于2月22日裁定驳回梁某的起诉。

阮某、梁某不服,分别于2月28日向市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二人在上诉状中对同一办案法官进行人格侮辱和无端诽谤,一人称法官“为虎作伥”,一人污蔑法官“涉嫌塌方式腐败”,并称法官的裁定是“荒唐的裁定”。

市中级法院多次电话通知二人修改上诉状,二人均不到场。3月9日,法院约谈二人,对他们在上诉状中侮辱、污蔑法官的行为予以训诫。并告知:根据《行政诉讼法》,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承认在上诉状中使用了不当的语言,向承办法官当面致歉,并同意在五日内修改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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