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公判大会应有下回分解
2016-03-19 07:00:00 来源:长江日报

阆中公判大会应有下回分解

□张国栋(山西职员)

日前,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记者就此事致电阆中法院,对方表示“正在开会研究”中。(3月18日《新京报》)

又是公判大会!不管这些讨薪农民工多么“罪大恶极”,但此等做法,即使如当地媒体所言,让“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也是硬伤很多。网友说这种方式不可取,其实何止是不可取,简直是公然反法治,不仅有违法律程序,更有悖法治文明。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一条允许这么做,更别说提倡了。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类似这等饱受诟病,早该寿终正寝的“公判大会”,为何至今有禁不止,屡试不爽,尾大不掉,时不时就会上演?

我看除了一些人法治观念不强,执法犯法,偏好“这手”外,主要还在于,公判就公判了,既不存在“挽回”,也无需为此担责,大不了以后注意就是了。这些年来,“公判大会”见过不少,谁曾可见有关部门对其主导者、执行者有了个像样的“说法”?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强调,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总书记这些话虽然不是针对“公判大会”讲的,但不难发现,“公判大会”就在“此列”,难以例外。有尊严的司法,首先要给公民以尊严,有公信的司法,首先要给人民以公信。尊重敬畏法律,就不应该也不能搞什么“公判大会”。随意搞了的,也不能不了了之,而是应有“下回分解”。

具体到上述“公判大会”而言,对方表示“正在开会研究”中,可以,官网已撤下相关报道,还算及时,但却不应到此为止,画上句号。不说讨薪的农民工有无必要被判处刑罚,最起码,这个“公判大会”到底是谁提议或主张举行的,是法院自行其是还是另有幕后指使等,就要一一查清并分别责任予以严肃追究。要切实让那些置法治、人权于不顾,时不时就忘乎所以、随心所欲者吃点苦头,长点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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