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关乎诚信 关乎机遇 关乎未来
2016-03-23 07:00:00 来源:长江日报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内、外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应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并公示2015年度报告和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公示其他公示信息。

一、年度报告并公示的途径

年度报告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www.whhd.gon.cn)点击链接或直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xyjg.egs.gov.cn/,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的指引,完成用户身份认证、用户注册、信息填报和提交公示。

二、企业信息公示(年度报告)的监督管理

逾期未申报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直接影响自身信用记录。

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资格认定、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年度报告和其他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企业公示信息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展开抽查或核查,企业应当配合,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统一向社会公示。

三、温馨提示

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公示其他信息时,应充分利用24小时全天候填报的便利,建议避开高峰时间和一天当中的高峰时段。遇到问题,可向其登记机关进行咨询,也可以登录武汉市工商局查看年报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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