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涨价须提前半年公布
2016-03-30 07:00: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雪璇通讯员朱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日召开。提请会议审议的《武汉市旅游条例》规定,旅游景区要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去年11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旅游条例》,依规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景点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强买强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旅游景区景点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选择购买。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导游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旅游行程和服务项目的,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不得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导游和领队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鼓励旅游者自觉抵制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并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书面约定的旅游购物场所内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旅行社先行退赔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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