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木子通讯员黄晋)继2003年、2013年后,我市将再次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昨日,《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上征求意见。《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一定面积以上的区域“门前三包”需配管理员,禁止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门前三包”的名义收费或以提供代包服务变相收费。
“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我市首创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模式,早在1983年我市就出台了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此次修订,对“门前三包”责任人内容进行了细化,操作性更强。《实施细则》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及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本单位负责;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由开办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收储土地)由土地使用权属或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机场、车站、码头、公交车始末站点、地铁站点、停车场等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区、写字楼,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负责。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了“门前三包”管理员配备要求和相应职责。按照规定,责任区临街长度达到50米或责任区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备专职管理员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其他单位可采取代包、联包等形式落实。管理员主要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符合干净、美化、有序的要求。配备“门前三包”专职管理员是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动员公众参与的有效形式。
值得注意的,《实施细则》首次明确,禁止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门前三包”的名义收费或以提供代包服务变相收费。责任人可配备专职管理员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也可采取代包、联包和向社会企业购买服务等形式落实。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带头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应协调其主管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报请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