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一般
规定
·应当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等
具体
规定
·行政区划名称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
和地理特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
县、市的名称,以及县级行政区域内的
乡、民族乡、镇、街道名称不得重名
·县、市、市辖区不得以其非人民政府驻
地村镇的专名命名
·原则上不得以产业和产品等名称作为
行政区划专名等
制定主体
市和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审批
镇和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主要内容
应当包括人口规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力、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
调整机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标准
制定
变更程序
·不跨行政区域的变更,由变更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
提出申请
·省级以下跨行政区域的变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
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提出申请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变更,由涉及变更的省级人民政府联合提出
申请
申请主体
增加了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取公众意见、
地名听证等决策程序
管理权限
·将制定设镇标准的权限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
·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下
放到省级人民政府
·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权下
放到省级人民政府
来源/民政部官网制图/杨璐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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