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之有力方能“上”之有为
2016-04-25 07:02: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评论员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实现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关键在管好用好干部,营造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一些干部积极性不高、精神不振,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重要的一条就是严格落实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让干部真正感受到“下”的压力,以“下”之有力促进“上”之有为。

根据中央和省委精神,结合武汉实际,我市出台《武汉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围绕畅通“问责追究”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两种渠道,在中央、省委文件基础上新增了3种问责情形,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情形细化为6大类35条,并明确了问责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程序,加强对被组织调整干部的跟踪教育管理。这些制度性的安排,有效解决了“下”之有据这个难点问题,确保了“下”之有力。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宣传细则,引导广大干部深刻认识到,干部就是要干事,只有不干事、干不好事的干部下得来,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的干部才能上得去;只有始终高悬能下真下的利剑,上去的干部、在位子上的干部才会有“不干事就要出事”的危机意识,不断自查、不敢松懈,形成“上是一种激励、下也是一种激励”的思想共识。要严格执行细则,克服“好人主义”,不怕得罪人,不怕惹麻烦,敢于动真碰硬,真正让不干事者出局、不为者挪位、不廉者丢位,形成震慑效应。要全面把握细则,对于下来的干部,也不能一下了之、不管不问,而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培训和跟踪管理,使其知耻后勇、奋发有为。

好的制度得到好的执行,能上能下、优进绌退的干部管理机制得以形成,履职尽责、勇于担当的干部队伍得到加强,复兴大武汉的事业就有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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