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男子 批捕后诚心悔过
2016-05-05 07:05: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通讯员鲁昕)一男子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后诚心悔过,取得被害人谅解。汉阳检查方经审查,对其作出无羁押必要的决定,该男子昨日被取保候审。

连日来,汉阳检方在全市率先集中审查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建议公安机关对14名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015年10月14日中午,武汉某混凝土公司40多岁的刘某与他人一起,到汉阳区五里新村某工程项目部讨要账款,项目部吴某认为尚未到还款期限,双方发生争执。刘某一怒之下,打砸项目部办公室设施,并将吴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一个多月后,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阳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批捕。

在押期间,刘某所在公司代表刘某与受害人吴某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吴某15万元,取得吴某谅解,吴某放弃追究该公司及刘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今年2月,最高检察院颁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后,汉阳检方立即启动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集中审查。刘某案件因犯罪情节轻微,不属重大罪行,汉阳检方将该案列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经汉阳警方、刘某监管民警等单位出具证据及说明,证实刘某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汉阳检方认定,刘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据悉,最高检要求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为了防止超期羁押、不正当羁押以及不必要的羁押,充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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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不需羁押

所谓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院依据刑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汉阳检察院诉讼监督部负责人介绍,根据最高检察院相关规定,四种情形不需羁押,具体包括: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同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羁押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75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记者李亦中通讯员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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