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严格党的纪律 提到全党义务层面
2016-06-02 07:08:00 来源:长江日报

记者宋磊

1927年中共五大关于《组织问题议决案》中,首次提出“政治纪律”概念。五大党章第65条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这是五大党章第一次将严格党的纪律提升到全党义务层面。

在违纪处罚方面,五大党章首次规定了对党部实行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三种处罚方式;对党员的违纪处罚,改变了以往只实行开除的做法,增加了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党内工作、留党察看4种处罚方式。

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斌雄在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五大党章有关党的纪律和违纪处分的规定,为此后历次党章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历史经验和参照,在党的纪律建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制定五大党章时,特别强调纪律建设的重要性有其历史原因。”李斌雄分析,中共五大召开前,白色恐怖威胁严重,中国共产党可谓内外交困,全党面临着严峻考验。党组织的规模已经扩大,但注重了数量扩张,党员素质和守纪方面存在问题,一些党员经不住敌人的利益诱惑或严刑拷打,走上了投敌叛变、腐化堕落的道路。

李斌雄指出,在党章发展历程中,五大党章有关纪律的规定,影响了此后历次党代表大会所制定和修改的党章中有关纪律的规定。

比如十八大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第39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五大党章的相关规定对现行党章有深刻的影响”。

李斌雄认为,五大党章有关党的纪律的规定,有利于区分违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实事求是地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保障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历次党代会制定和修改党章时,都对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加以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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