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杏
十八大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而“民主集中制”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根本法规中,是在五大党章,其中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刘凯鹏认为,五大党章的修改内容是一大亮点,留下了宝贵的政治财富。
他告诉记者,民主集中制是列宁提出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建党原则。中共五大党章提出民主集中制,则与当时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形势密切相关。
刘凯鹏介绍,中共二大、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在党的组织方面的规定都比较简略,这主要是因为当时党的规模还很小,组织上还不成熟。但是,随着大革命后期革命形势的高涨和发展党员策略上的积极变化,从1925年1月的四大到1927年4、5月间的五大,短短2年多,中共党员数量增加了近60倍,成为党的历史上党员人数增长最快的时期。
这种情况下,原来党章中相对简单的组织原则便无法适应新形势了。没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有力的组织原则,革命政党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五大之后修订的党章,第一次明确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把这作为‘党的建设’部分的第一条。”刘凯鹏说。
刘凯鹏表示,民主集中制写入五大党章,标志着民主集中制得到了全党认同。此后,中国共产党开始自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建设。
到1928年的六大,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细化。
1945年的七大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并把“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第一次写入了党章。“这是毛泽东对党的建设非常重要的贡献。”
“这些论述影响十分深远,直到现在,党章里的表述基本还是这样”。刘凯鹏告诉记者,后来,在一段时期里,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遭到了严重破坏,但改革开放后很快就把这一原则重新恢复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