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规划参与权、对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建议权,是目前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昨日,《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首审,在这方面迈出先行先试一步。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
《修订草案》明确了街道办事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原则与程序、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主任职与分工、内部工作制度等组织建设的内容,并根据《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主要履行统筹社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监督专业管理、动员社会参与、指导基层自治、维护社区平安等职能。
社区工作者在街道公共服务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社区工作者队伍的配备、薪酬体系、表彰奖励等制度。按照规定,上海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以及与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体系,对在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按照上海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修订草案还明确街道强化指导基层自治。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章程开展自治活动。同时,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职能部门考核要听取街道意见
条块关系是影响街道办事处履职成效的关键性问题,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对相关体制机制予以了明确:
一是建立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并根据市、区两级的不同特点,细化了相应的审核程序和要求,明确相应的保障与纠正机制。
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与监督机制,包括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与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监督的机制、职能部门主动服务基层的工作机制、完善职能部门考核机制等。
《修订草案》规定,区政府对其职能部门、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其派出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当将群众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意见采纳情况要向街道反馈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明确,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制定与街道有关的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研究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和充分考虑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上海市人大内司委审议认为,参与权、建议权的运用还应细化,建议修订草案补充相关程序规定,明确听取街道意见的过程,采纳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馈。
为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保障机制,以及职能部门依法向街道办事处开放有关基础数据,实现业务数据在街道的整合与分类共享。按照《修订草案》,应依法将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础信息向街道办事处开放,实现职能部门业务数据在街道层面的整合、分类、共享。
此次修法还明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机制及有关行政责任等,督促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据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