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入“老赖黑名单”的启示
□李英锋(河北公务员)
19年前,辽宁的周胜喜和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政府签下一纸合同“盘下”了镇政府的厂房进行经营,但随后发现,他所经营的厂房承担着镇政府的巨额债务,且债权早已被人要走,周胜喜随后便将镇政府告到了法院。官司2003年胜诉,但因为镇政府号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时至今日,镇政府拖欠周胜喜本息共计3700万元一直搁置。本月,经周胜喜申请,法院将镇政府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6月23日《新京报》)
乡镇政府因种种原因赖账的事不少,对此,媒体常有披露,然而,法院把赖账的镇政府按照程序正儿八经地列入“失信黑名单”则非常罕见。
政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是诚信建设的引领者、示范者,应该做好的典型,却做了坏的典型,非常尴尬,令人失望。而法院“不讲情面地”把长甸镇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遵循了对民事领域的诉讼主体平等对待的原则,体现了惩戒失信行为的决心,体现了司法公平,让人看到了诚信建设的希望。
基层政府被法院列入“老赖黑名单”发人深省。周胜喜十几年前就已胜诉,彼时的执行标的为247万余元,远低于现在的3700万元,正是由于长甸镇政府不尊重判决、拖延执行以及先后参与执行的多家法院执行乏力,才导致案件迁延至今,执行标的也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积重难返,让案件的执行陷入困境。如果当时长甸镇政府在执行法院的判决时能够积极一些,如果法院能够拿出更大的执行决心,能够采取更有力、更高效的执行措施,案件在之前更容易被执行,而越早执行,就越有利于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越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同时,换个角度看,也有利于减轻被执行人的负担。
法院把基层政府列入“老赖黑名单”,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的一些消费行为、信贷行为等都会受到限制,如此,就会倒逼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规范相关行为,转变作风。能够把不讲诚信的政府部门列入“老赖黑名单”的诚信体系才是全面、公平的,才有公信力。我们厌恶政府当老赖的行为,但我们乐见法院把当了老赖的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希望各地法院都敢于向基层政府老赖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