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类证明 不必再跑派出所
2016-07-01 07:08:00 来源:长江日报

据新华社电日前,公安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等

9类事项

◎公民姓名

◎公民曾用名

◎公民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含15位升18位证明)

◎公民民族成份

◎公民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地

◎公民籍贯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公民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

5类事项

◎户口迁移情况

◎住址变动情况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和更正情况

◎注销户口情况

◎同户人员间的

亲属关系

20类事项不再开证明

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事项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来源/公安部网站制图/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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