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售处方药须“见方给药”
2016-07-31 07:10: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刘杰王晴)昨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全市连锁药店销售相关处方药,必须“见方给药”,并有登记处方的记录。一年内若有3次被查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将暂停受理新开门店申请。

据了解,此举旨在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

根据要求,连锁药店在销售处方药销售时,要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并贴有专用标识。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等处方药禁止销售。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凭处方,并留存处方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销售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否则,一律不得销售。

根据要求,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必须在岗。若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据了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一年内如有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监管部门将立案查处,其间暂停受理新开门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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