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海域不止于领海 非法进入领海可判刑
2016-08-03 10:35:00 来源:长江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为我国涉海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行综合管理,依法维护我国海上秩序、该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管辖海域不止于领海

犯罪行为将受刑法制裁

“近年来在我国管辖海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时有发生,还有外国船只、外国人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等海域实施犯罪活动。”该负责人说,适用刑法打击我国管辖海域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维护我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司法解释内容涵盖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这在最高法近年来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极为罕见。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涉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领域广泛,把涉海刑事、行政、民事规定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有助于各级法院综合理解与适用。

他表示,各地海事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多起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海事案件,人民法院对钓鱼岛、黄岩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司法管辖从未间断。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海事司法制度体系构建,重新梳理和审视现行涉海刑事、行政、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理构建一套统分结合、全面协调的涉海司法规范体系,坚持公正司法,确保海洋法律严格实施。

非法进入领海可判刑

非法捕捞定罪标准提高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航行自由与无害通过不应违反沿海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司法解释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等情形的,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刑法中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对于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此前作出的规定主要针对发生在陆地或内陆河流、湖泊的犯罪行为。”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针对偷越陆地国(边)境行为作出的规定,难以适用于从海上出入我国的行为。海上与河流湖泊捕捞也不一样,所以需要适当提高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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