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收集证据
2016-08-11 09:31: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魏娜)昨日,交管部门表示,参与交通违法举报活动,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抓拍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30日内未领取奖励,视为自动放弃。

交管部门提醒,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警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无效,不予奖励:录像资料不清晰,不能准确反映机动车车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破获的道路交通肇事致人伤亡逃逸案件;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举报的行为经查证不属实;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对确认有效的举报,市交管局将统一奖励。每月从举报平台中核查全市举报已采用的信息,核实后,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或者以现金支付举报人。

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按举报登记时间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不实行多头奖励;对多人同时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第一实名举报人领取。

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含节假日)内,凭提供举报信息时已登记的身份有效证件或证明,到指定地点或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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