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确保公民信访权利
□舒圣祥(湖南会计)
国家信访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信访立法进程正在稳步推进,现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8月15日新华社)
关于信访工作,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信访人治化色彩严重,应该取消;另一种则认为,信访是不可废除的一项辅助制度,理应得到强化。看似矛盾的观点,其实都在强调法治化的重要,而信访的法治化,自然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1995年由国务院制定、2005年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通过信访立法,将《信访条例》升级,来框定信访的性质以及有关机构的职权,规范运作的同时,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可以实现信访法治化。
立法的方式可以明确处理上访案件的时间、程序、层级等等。比如,取消变味的信访排名,同时不再受理越级上访,改为落实信访首办责任制,对群众的第一次来信、第一次来访,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办理,并且实行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回复告知等环节通过互联网公开,将信访事项“晒”在阳光下。
通过立法,可以科学界定信访与其他法定渠道受理范围之间的界限,明确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信访处理的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实行诉访分离,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立判决的终极权威。
当然,信访立法最重要的,还是要确保公民的信访权利。国家信访局组织的一次信访事项督导数据显示,信访有道理或者有部分道理的占总数八成以上,而无理的仅占一成多。但是,由于信访活动控告和检举的行为,通常会触犯行使公共权力的有关机关和个人的利益,信访人很容易受到相关方面的压制和打击报复。为此,迫切需要法律的明确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