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4日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将原来征求意见稿设定的十二项禁止行为增设为十三项。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对借款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是设定借款上限的主要考虑。办法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
据新华社
银监会划定哪13条红线?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
捆绑、代理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
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