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范围内 项目实行最严准入
2016-08-25 03:45: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通讯员韩红)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是全国首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地方立法,经历了“三步走”过程。2012年5月1日起,《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发布实施,武汉成为继深圳后全国第二个以“政府令”形式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城市。2013年6月26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的决定》,这是全国城市中第一个关于生态控制线的“人大决定”。

今年5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随后7月2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施行。

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要向社会公示

《条例》明确界定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条例》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的提出、征求意见、审议、批准、备案、公布等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在划定工作中,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且要求向社会公示。

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需走法律程序

《条例》明确规定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条例》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调整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建立最为严格的项目准入制度

《条例》规定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基本生态控制线所围合形成的生态保护范围内,执行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其中,生态底线区对项目的准入控制最为严格,仅允许五类准入。生态发展区内除生态底线区准入的项目外,还允许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项目进入。

建立生态项目建设的激励机制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为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建立生态项目建设的激励机制。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条例》强调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实施最严格保护,特别提出了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并根据2015年8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