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亦中通讯员王田甜)课间10分钟里,两个同学推搡将另一同学的腿压骨折了,学校与推人学生的家长签协议:赔偿部分医疗费后,不用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昨日,武昌区人民法院披露,学校私下签订的协议无效。
2013年11月的一天中午,同为武昌区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的李同学与闫同学,在走廊处发生口角。李同学推了闫同学一把,闫同学向后倒地压在身后周同学的腿上,致周同学腿部骨折。老师将周同学送至省人民医院就医并通知家长。周同学被诊断为左侧股骨干粉碎性骨折,住进省人民医院骨外科20天。半年后再到骨外科住院取出股骨内固定物,住院7天。
经周同学家属申请,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认为周同学所受外伤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2015年7月15日,周同学的母亲将闫同学、李同学及两人的监护人、该小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周同学医药费、护理费、补课费、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149854元。
被告闫同学的母亲在庭上称,儿子和自己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事发当天儿子并没有打闹,只是站着和李同学发生了口角,被李同学推了一把,倒地后压倒了周同学。儿子也是受害者,只是没有受伤。
被告李同学的母亲称,闫同学受伤是在学校发生的,自己第一时间承担了部分住院费共计15000元,学校与自己签订了赔偿协议说明,确认自己一方不再赔偿,因此后续费用赔偿应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闫同学与李同学发生口角,李同学首先动手推闫同学,致闫同学身体倒下并将周同学压伤,周同学、闫同学的行为均无过错。闫同学不是主观上故意伤害周同学,也不属于与李同学共同实施危险行为,闫同学的倒地及周同学的受伤是因为李同学的行为所致,李同学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李同学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闫某及其母亲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学校是否应当担责?法官认为,学校应当承担与其管理不当的相应责任,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但对李某与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及事实情节,法院认为李同学及母亲承担损失赔偿的60%、学校承担40%比较合适。对于被告李同学及其母亲辩称与学校达成协议,不再另行赔偿的诉辩意见,法院认为民事被告之间的协议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12月8日,武昌区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李同学及其母亲限期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55532.4元,该小学限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7021.6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及其母亲、该小学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