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捐应向 民政部门申请资格
2016-09-01 06:55: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振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治善的新时代,昨日,省民政厅解答相关热点问题。

根据法律要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其条件是必须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制定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负责人姓名、地点、捐赠方式、银行账户等)。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违反协议、改变用途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捐赠人违反协议的,慈善组织可以要求他们交付。拒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依法保护慈善的合法权益。

如果捐赠人由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还有,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公开。公募时间周期和项目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三个月内公开一次,结束后将实施情况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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