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干部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2016-09-02 09:07: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征通讯员段晨晨扶雳)小区内的KTV噪音扰民屡遭投诉,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张某某却对此敷衍塞责,周边群众投诉其“行政不作为”,这名干部被诫勉谈话。

2012年10月,某小区内的某KTV开始试运行后,因营业时间噪音扰民,多次遭到周边居民投诉。经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KTV噪音排放超标。环境监察大队启动执法程序,对其下达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KTV拒不履行。

2013年12月30日,区法院对该KTV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使其停业。但2014年1月9日,区环保局又向区法院提交撤回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的书面申请。区法院鉴于该KTV已停业,且申请强制执行的区环保局撤回2万元罚款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结案。

办案人员介绍,43岁的张某某作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未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KTV噪音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被周边群众投诉“行政不作为”。“表面上看,在这个过程中,张某某把所有该走的程序都走完了,但实际上对KTV违法行为的处置降低了质量和标准,在未形成免除行政处罚决定条件的情况下,还主动向区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导致最终处置效果不佳,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办案人员还发现,张某某向区法院撤回行政处罚申请的时间也“很凑巧”——一周后,即2014年1月16日,新法规《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开始施行,“这意味着该KTV排放噪声超标问题,开始由区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张某某这么做是为了推脱自己的责任”。

条例

原文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其中第十项情形是“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第7条规定:“具有本办法第6条(八)至(二十五)项所列情形的,追究单位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执纪

者说

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

形式主义是个坏东西。它被列在“四风”之首,足见其积弊之深、危害之大。形式主义就是注重表面超过内容、注重形式超过实效的思想和行为,它知行不一、不求实效。

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处罚决定,就像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甚至诱导群体性违法。

对噪音排放超标的查处,始终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环保部门、城管部门的执法重点。处罚执行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

(记者黄征通讯员段晨晨扶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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