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汝可通讯员肖融冰段晨晨)硚口区人大代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周某,未经集体商议,违规与施工方签订工程合同,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环节,“独断专行、刚愎自用、任性妄为,大事小事基本都是一个人说了算,像这样的情况是坚决不允许的”。
周某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12月30日,周某所在的社区服务中心办公室失火,需维修凉棚。在该中心无资金的情况下,周某仅与班子主要成员和经办领导口头通气,而未履行会议集体决策程序、未进行项目招投标、未向中心职工公示,就与私人老板石某签订了总价为40万元的工程合同,并要求石某垫资进行施工。
另外,周某在其个人治疗腰椎疾病的过程中,连续20多天让李某某等两名在职职工脱岗开私车,从汉口送其到武昌某医院进行治疗,并未履行个人请假手续,在本单位中造成不良影响。
办案人员介绍,周某身为党员干部,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且安排本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脱岗为其办理个人私务,其行为违反党的纪律。2015年5月15日,硚口区卫计委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1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
者说
领导干部不能搞“一言堂”
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不仅是纪律观念淡薄的表现,更是信念不坚、思想滑坡的信号,不但容易导致党内矛盾和问题滋生蔓延,还会严重败坏党风政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必须坚决遏制、严惩不贷。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应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当好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
(记者郑汝可通讯员肖融冰段晨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