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耿珊珊实习生朱丽兰通讯员余翔汪拥)社区治安队解散,保安失业。于是,3名保安就想去找居委会要经济补偿金。双方争论不休,矛盾愈演愈烈。上周,在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帮助下,给双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平息纠纷。
2012年,洪山区某社区居委会为解决社区安全问题,聘请了3个居民当保安,成立了治安队,由他们负责社区安全管理。保安王某说,当时没有签合同,只是签了一个保安责任书,每月按时发工资,但没有约定工作期限。
今年上半年,根据社区大会表决,决定撤销安保岗位,解散治安队。3名保安失业后,十分不服气。他们找到社区居委会,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社区居委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
居委会称,解散治安队主要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值班情况不尽如人意,经常遭到群众投诉。居委会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拒绝赔偿。
双方各持己见,矛盾一触即发。近日,社区居委会求助于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社区矛盾,律师团成员、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杨骏接手此案。
经过调查分析,杨骏律师表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指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事实上,3名保安和居委会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受《合同法》保护。在没有约定劳务期限的情况下,用工方对劳动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有权利解除合同。
他提醒,在村委会、居委会等自治组织打工时,劳动者要先问清楚劳动性质,并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以便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