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秉元兄曾在《法学干卿底事?》一文中,谈论到经济学与法学两者成功联姻组建法律经济学这门新学科家庭时,认为两大学科能够喜结良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学和法学在研究社会中的个人时,对于如何看待作为其研究对象的人,看法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经济学研究中将人视为理性的“经济人”,并且人也可能由此变得“优雅”;法学研究中有“正常人原则”,也就是说作为法律规范对象的人是“理性的、可以理喻的”。例如,当小女孩拿了妈妈放在家中抽屉里的“漂亮小石头”(钻石耳坠),同邻家叔叔换了冰激凌吃,妈妈事后上门问邻居索还。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面对此类交易纠纷,都不会认同这是一桩可以成立的交易,且会分别依据“经济人”和“正常人原则”,提出立约抗辩的理由,认定交易无效。用经济学家的语言说,未具稳定和有序偏好的小女孩,不是一个理性的交易主体;用法学家的话语说,小女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从事交易的资格。
那么,何为理性的人呢?
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眼中,理性的人应该是知道自身利益所在的人。理性的人在做决策的时候,通常会权衡利弊,当他通过自己心里的盘算,觉得做一件事情带来的好处大于做这件事情付出的代价时,才会决定去做这件事情;反之,如果觉得不划算,他就会搁置或不做。做一件事情所付出的代价也称成本,而做事带来的好处谓之收益,知道比较成本——收益来做决策的人,就是理性的人。众所周知,成本——收益分析,正是经济学家用来分析社会经济活动及个人决策或选择行为的“葵花宝典”。
本书共说了两个意思:一是法律本身就是一种人们社会活动中兴利除弊的制度安排,兴利者,增加人们社会活动的收益;除弊者,降低人们社会活动的成本。二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依法学家所认定的,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但追求公平正义也不是无需代价的,达到公平和实现正义是收益,追求公平正义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成本。上述两个意思,实际上可以合并为一个相同的意思,因为成本——收益分析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摘自北京晨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