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
2016-10-31 09:20:00 来源:长江日报

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意见对此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意见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并明确,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意见指出,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据新华社

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线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

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

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

所有权

承包权

经营权

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

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

农民集体

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

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

有权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承包农户

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

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

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

经营主体

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

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有权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

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

·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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